一、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一级动火。
2 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 一级动火作业又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2 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本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
1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2 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 三级动火作业又所在班组填写,经本单位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