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
(2)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的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仓库选址和仓库区域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部和外部安全距离要求,库房建筑结构应达到耐火等级二级以上,主要是墙体、屋盖、地面、门窗、通风孔和防护土堤应符合防震抗震、防火防盗等要求,并设有雷电防护、电器防爆、消防等安全设施。
(3)最大允许储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生产、 销售企业的爆破器材仓库最大允许储量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使用单位设立的地面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量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量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2万发,导火索、导爆索均不得超过3万米,塑料导爆管不得超过6万米,并应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不得超过每个库房核定储存的品种范围和最大允储量。
(4)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单位设立的爆破器材仓库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保管人员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仓库昼夜都要有人守护。
(5)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座库房应设置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6)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7)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8)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有防止鼠、蛇、鸟等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9)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人员应关闭手机、呼机并禁止携带枪支、火具、火种。
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禁止在库区内加工爆破器材。
(10)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11)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有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如爆破、狩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