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那么,什么是火灾隐患?它与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有何区别?这是每个消防监督工作者应该非常明确的概念。对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如何处置,则是每个消防监督员应该掌握的业务技能。
一、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区别
1、《消防法》条文释义中将火灾隐患定义为,“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我们把违反消防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行为、现象,称之为火灾隐患。火灾隐患一般有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由于火灾隐患的危害程度不尽等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大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看出,火灾隐患的存在,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概率增加、火灾的危害程度增加或灭火救援的难度增加。常见的主要有以下行为或现象: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5)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的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应设未设或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7)建筑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8)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及其防火间距内使用明火的;
(9)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无泄压设施或泄压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化工生产装置无安全防爆装置,或生产工艺不合理,超温超压不能排除的;
(10)在有可燃物的场所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电线绝缘破损、老化,或超负荷用电的;该使用防爆电器的场所没有使用或没有选用合适的防爆电器,或未达到整体防爆要求的;在易燃易爆场所,无防雷、防静电、防撞击火花措施,或虽有而不合格的;
(11)生产、经营、存放、输送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场所,有跑、冒、滴、漏危险的,或散发可燃气体场所通风不良的;
(12)有自燃危险的物品,运输、存放环境或方法不当的;
(13)可燃液(气)体贮罐应设未设消防系统或冷却系统或系统不能使用的;
(14)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存在安全缺陷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15)其它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2、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指国家或地方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或违反后应受到处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行为:
(1)违反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有关规定的。如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经消防监督部门同意即擅自更改消防设计的;或未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设计人员未按防火设计规范设计,施工人员未按防火设计施工的;未经法定部门批准即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的。
(2)违反建筑消防管理的。如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不合规定的;擅自占用防火间距,或在防火间距内堆垛物品、搭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破坏防火间距功能的;堵塞、占用、封闭高层、地下建筑或其他公共场所、人员集中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的;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损坏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未经消防监督部门核准,而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经营公共娱乐业的。
(3)违反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的。如在禁火区内携带引火器具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明火的;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在重点防火场所违反禁令用火或从事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采用明火、高温进行烘烤、熬炼、加工等项作业,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在古建筑物内的非指定场所点灯、烧纸、焚香的;机动车辆或燃油、燃气动力机械,在禁火区内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私拉乱设电气线路设备,或电气设备带故障、超负荷运行,危及消防安全的;该使用防爆电器而未使用或不合格的。
(4)违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规定的。如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即擅自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或销毁、处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未设置合格的防火防爆、通风、降温等消防安全设施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对产品未附有注明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未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在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在人防工程内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易燃液体作燃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