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理,确保消防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临警使用,确保火灾时灭火指挥及消防控制信息的畅通,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
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室内不得设置床铺,严禁堆放杂物,保持室内清洁。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入口处设有标志牌或标志灯,标志灯的电源应从消防电源上接入。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并可直接目视。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向当地公安消防队直接报火警的直拨电话。
第六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控制系统相关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负责。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专业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不准空岗。
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值班制度、交班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等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火警处理程序、操作程序。
第十条 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投入运行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和停用,也不得随意中断。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并应建立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的技术档案。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操作规程;
3.值班人员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第十二条 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应实行日检、季检、年检制度。
一、日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器的功能,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见附3、附4)。
二、季检:每季度应检测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季检登记表(见附5)。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显示。
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行工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一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年检: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见附5)。
1.每年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有安装的探测器应测试一次,
2.进行季检的各项试验内容,其中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显示功能可做模拟试验;
3.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模拟火灾事故广播稿,并应定期进行模拟试播训练。有条件的可适时进行演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