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各项目部应认真做好所辖施工区域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通道和防火间距。
第2条 坚持三级防火管理巡查制度,做到班前有部署,班后有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并向有关部门报警。
第3条 因工作需要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向部门防火责任人提出书面用火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作业中应带消防灭火器材并采取严格的监控措施。
第4条 从事电、氧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做好必要的防护。
第5条 配电室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吸烟和将火种带入,对所配备的灭火器材做到勤检查、保养,保证数量齐全、状态良好。熟知防火、灭火的基本方法,能熟练操作所配的消防器材。
第6条 施工工地,应按规定的消防器材配置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民工住所电线路不得私拉乱接,禁止使用明火、电炉。施工现场废旧物品严禁乱推乱放,以确保道路畅通。员工、民工应熟知防火、灭火的基本方法,能熟练使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能扑救初起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