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