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三、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