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车管理,特别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战备状态,在临战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总公司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
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必须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车辆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第四条 消防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1. 车辆的技术参数和基本数据;
2.运行操作规程或用户手册;
3.维修保养和验收制度;
4.润滑手册;
5.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6.重点消防车辆随购车所带的资料,主要包括用户手册、运行手册、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资料。
第五条 消防车辆运行档案要包括:
1.车辆运行记录;
2.故障记录;
3.维修保养记录;
4.润滑记录;
5.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6.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
第六条 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并责成专人管理。运行档案必须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当人员变动时,必须组织认真交接。
第七条 各企业应重视提高消防车辆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要编制计划,考核要制定办法。
第八条 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
2.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
3.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
4.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和实际操作训练。
重点消防车驾驶员、执勤人员除进行上述一般业务技术培训外,应根据加强车辆所规定的培训要求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的实际操作训练。
第九条 经过培训应熟知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熟悉车辆一般技术性能,掌握车辆驾驶、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和润滑操作等技术,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重点消防车辆驾驶员通过培训后,必须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设备故障,在各种复杂情况下,能够准确熟练地完成各项操作。
第十一条 重点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的消防队员中选拨,并持“重点消防车操作证”上岗。新驾驶员独立顶岗,须由老驾驶员陪练,直至达到能够熟练操作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