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辖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为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建立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档案,载明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和整改经过及结果,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进行督促,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
二、居民住宅楼内和公共通道上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整改,社区工作站进行督促整改和监管。
三、辖区单位内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整改,社区工作站进行督促和监管。
四、居民住宅户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居民整改有困难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工作站予以协调和帮助。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社区工作站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整改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对于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工作站应当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值班守护,并指派专人对整改情况进行巡视,整改进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六、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 要求隐患单位或个人当场予以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出具《安
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社区工作站应及时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填写安全检查记录的整改情况栏中。
七、对拒不整改又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社区应及时上报街道安监科。
八、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按要求整改并及时向工作站反馈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九、在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隐瞒延误,循私舞弊,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将根据消防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东门社区工作站
二〇一一年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