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损失和影响较小、不存在引发民事争议或各类纠纷、无须追究责任的火灾事故而采取的一种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 适用本规定调查的火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没有人员伤亡(其中受伤是指按照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三)单一当事人且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的或没有当事人的;
(四)无放火嫌疑的;
(五)不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或敏感部位发生的火灾、涉外火灾以及原因不明火灾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管辖分工:
(一)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火灾调查。
(二)各支队火调科负责对本地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三)总队火调处对全省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火灾,辖区消防大队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及时出警,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六)没有当事人的,应当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注明。
第七条 按本规定调查火灾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调查中发现有超出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或火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立即转入一般程序。
辖区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应封闭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火调人员到场。
第九条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及其他现场材料由调查单位汇总装订,按一般火灾档案标准归档保管。
第十条 各单位实施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情况纳入总队执法质量考评中火灾调查工作的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队防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