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科学性、预测性和指导性。
第三条 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按照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专题分析研判会议。
第四条 会议应当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各相关部门、处(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骨干参加。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与会单位和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通报火灾形势和典型火灾案例,分析火灾特点、规律;
(二)传达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
(三)总结上一次会议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四)查找本地区有可能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分析火灾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
(五)结合季节、天气、大型活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本地区火灾形势,明确火灾防控重点,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火灾防控工作的对策、措施,制定有关政策、工作制度。
(六)其他火灾形势分析研判重要事项。
第六条 每次会议后应当形成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报告。
大队分析研判报告应当在每月25日前经大队主官审定后上报支队及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支队分析研判报告应当在每季度末月30日前经支队主官审定后上报总队及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总队分析研判报告应当在本年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经总队主官审定后上报省政府及公安厅。
第七条 火灾形势分析研判的结果运用包括:
(一)定期向当地政府上报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报告,为政府掌握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报请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报告向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进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深入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三)全面、及时、准确把握不同地域、不同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中的火灾规律特点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重点难点,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分类管理和综合治理,提升火灾防控水平。
(四)针对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火灾规律特点,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
(五)视情况将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有关信息在主流媒体公布,促进消防信息公开透明,鼓励公民广泛参与。
第八条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及应用结果纳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日常重点工作考核范围。
第九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台账,保证工作连续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