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行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3、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4、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5、重视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教育员工,熟练掌握防、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显著者;
6、对敢于检举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和事者;
7、其他对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条: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将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和破坏设施者要按价赔偿,并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按《消防法》条款的规定处理。
2、不准随便使用电热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随便在禁止烟火的区域里吸烟、动火者,视情节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5、私自乱拉乱址电线、破坏或私自增加电器设备者,视情节,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报批评。
6、对严重地违反消防规定,在有关部门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而拒不执行者,除按章处罚外,还要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
7、对于违反其它防火安全制度者,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