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防火安全管理网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办公室为消防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条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防火安全意识,加强火灾隐患查处与整改,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举报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 公司各单位、驻公司施工、服务单位;
(二) 公司全体员工;
(三) 各类聘用人员、来厂办理业务、实习、务工、住宿等人员。
第三节 火灾预防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健全班组、工段和分厂(处室)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将防火工作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个人,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一)签订消防责任书。
(二)各部门设立义务消防组,义务消防员有以下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做好消防知识普及工作。
3、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各部门所配置的灭火器材数量、品种和用途,并予以维护和保养。
4、检查和督促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发生火灾应迅速组织扑救,同时报警,事后协助办公室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查处火灾隐患,指导各单位火灾防范工作,负责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组织消防技能知识培训和宣传。
第十条对储存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仓库,地面应采取防火花静电措施、建筑物防雷击处理;能产生自燃、各类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性质相抵触物品必须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分库储存,并标明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领发、装卸、运输、使用化学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到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场所,严禁操作人员穿戴金属钉鞋和产生静电的衣服。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的仓储部位严禁携带火种、动用明火(如电焊气割等)作业,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单位填写动火申请单—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消防安全机构实施监督”的程序办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重点防火场所必须按规定配齐各类消防设施,落实管理责任人;储存易燃易爆的物品库房,必须做到防火间距和物品堆放高度符合要求,照明线路安全规范,照明使用防爆型灯具和装置;机动车辆及工程机械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执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工程防火设计须按法律法规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配备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配置,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消防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如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齐的或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验收使用。
第四节 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联系消防设施的安装、配置、更换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对过期的消防设施及时更换,并作好检查记录,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对各部门区域配置灭火器时(包括手提式及手推式),须就数量、型号等资料交所属区域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所属区域部门须对本区域内之灭火器进行监管,以避免出现遗失等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须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利于火警疏散,防止人流阻塞,并依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仅供消防用途,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含挪动位置)、拆除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违者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之责任;属个人所为的,则根据情节予记大过之纪律处分直至解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消防用途而使用消防设施,必须于使用后之24小时内,递交〈消防设施使用报告〉至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消防设施使用报告〉后,须及时跟进相关事项及补充/更新消防设施。如报告延迟提交,须由所属部门提交延迟原因之报告(需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及提出预防措施),并追究相关负责人之失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检查:
1、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沙池、消防栓(包括水枪、水带、水阀)、应急灯、消防通道等;
2、检查的周期: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每旬检一次;
3、检查要求:
(1)灭火器的检查:表压低于绿色区域或一经开启过的灭火器,必须及时冲装;
(2)应急灯的检查:打开应急灯,灯亮为正常,不亮则须充电或维修;
(3)消防沙池的检查:无杂物,堆放配置齐全,无油类污染:
(4)消防栓的检查:外观是否有破损,消防箱内是否漏水或潮湿,水带是否潮湿或腐烂,水枪接口是否完好;打开水阀,看出水是否正常,其供水情况每次抽检,抽样时应避免重复抽取邻近上月己抽过的样品;
(5)检查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有无占用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记录:检查完毕,在消防设施检查记录本上,签上检查人,检查日期和检查状况。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需保障相关设施的放置符合以下规定:
1、手提式灭火器,放置于规定的红色灭火器箱中,并保证易于取用;
2、手推式灭火器,安放于特定的红格内,红格规格:500mm(长)×700mm(宽),并保证易于取用;
3、配电箱旁之范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并在地面扫上红色斜线方格,表示禁放区,规格:1200mm(长)×1200mm(宽);
4、因特殊原因而建在花池旁的消防栓,其花草高度不能高于消防水箱最底部,而其它消防栓旁之范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以便于取用。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在依此制度对消防设施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者隐患,必须及时填写〈消防隐患整改通知单〉,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接单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工作,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申请复查,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时限内完成的,必须报办公室审批。
第五节 火灾扑救与应急回应
第二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规定:
1、由办公室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办公室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开会部署和明确分工,由办公室统一指挥进行消防演练;
4、应按制定的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组织结构
1、总指挥—副指挥—值班领导—蔬散组—后勤组—消防组—抢险警戒组
2、职责
(1)总指挥:负责整个事件过程的现场指挥和统筹报告调查,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以及事故后组织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下达事后恢复生产指示。
(2)副指挥:负责第一时间报案,事故现场人员紧急调配和援助,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人员有组织地进行扑救、疏散,事故后的通报、联络以及事后向总指挥提供详细调查报告并按总指挥批示恢复有秩序的正常生产,如总指挥不在时可代替其行使指挥权力。
(3)值班领导: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进反馈或处理及有险情时负责联络工作。
(4)各小组组长: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有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5)各小组队员:具备良好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组长。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时各职能组责任:
1、消防组
定义:参与直接灭火扑救的人员。
职责:紧急进行灭火行动,竭力维护险情控制局面。
2、后勤保障组:
定义: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准备好灭火器材及时提供给消防组,以及在事后负责受伤人员的紧急护理。
职责:迅速搬运灭火器材、防护用品等到达事发现场,同时事后负责火灾现场受伤人员的护理我作。
3、组织疏散组:
定义:在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或消防队报警,接到疏散指示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有组织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