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动火作业按计划顺利实施,做到安全作业,按时恢复供气,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违反安全制度进行处罚。
1、所有动火作业,均应落实现场防护措施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坚决做到无现场防护措施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得实施,并应对此做好记录。
2、在施工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灯和照明设备,保证行人和过往车辆安全。
3、施工动火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对操作坑、电器设备和焊接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
4、现场负责人应准时到达现场,对参与动火作业的施工班组进行全面检查,即“六有六查”,达到要求后进行停气安排,当确认管线压力回零后方可通知管道施工人员开始操作。
5、动火作业并经现场监护人确认完成后,由现场负责人通知有关人员切断放散阀,缓慢开启阀门,恢复供气。
6、如出现设备问题、气停不死的情况,应由现场负责人将情况通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扩大停气面积。
7、如因情况紧急,现场负责人可一边采取紧急措施,一面向主管领导汇报,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8、参与现场动火作业的班组和个人,一定要按计划安排,准时到达施工现场,如无故推迟动火作业进行,造成推迟时间恢复供气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现场参加动火作业的班组和个人,开关阀门和实施动火,一律要服从现场负责人指挥,不得私自启动和操作,否则,造成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一切责任。
10、现场负责人在现场要带头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执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章指挥,否则,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11、动火作业并经现场监护人确认完成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所调度室汇报。因故不能按时恢复供气,现场负责人应提前半小时向所调度室汇报。
12、因故不能实施的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查明原因,耐心地给用户作解释,并将情况及时向调度中心和所在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