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选钛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做到“六同时”。即:同布置、同管理、同检查、同整改、同评比、同奖惩。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消防安全任务和各项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二)在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中,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显著者;
(三)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较大贡献者;
(四)全年未发生消防等安全事故的;
(五)对及时发现火警、火灾,积极参与扑救,避免重大损失的,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与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干部、职工,按审批权限给予一次性奖励,够立功条件者,报政府部门记功表彰。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擅离职守,使企业财产和公共设施遭到损失者;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造成一定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
(四)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不负责任,丧失警惕,致使发生火情等案件或酿成事故造成损坏者;
(五)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厂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经济处罚:
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谎报火警;
5、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消危办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各级管理人员;
7、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9、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10、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11、强迫其他职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12、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13、对消危办安排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