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火灾隐患的报告和整改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则是:“谁主管,谁整改”。
第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
(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火灾隐患通知书》后,由管理处提交主管领导签字,研究整改方案,按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二)、本单位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管理处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整改部门负责人签字,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后,将整改结果反馈管理处,由管理处检查验收。
第三条 各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部门落实人员及时整改;对本部门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书面报管理处,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条 整改部门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必须落实防火措施,保障安全。
第五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