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法令;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条:公司按有关规定聘请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在生产车间设兼职安全员,形成企业安全工作从上到下层层有人管,有人监督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三条: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由深圳市公安局、劳动局或主管机关指定单位考核、发证,持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条: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用电、安全防火和危险品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员工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
第六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坚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应放在首位。
第七条:办公区的设施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求援,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和安委办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未调查前,必须负责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事故的取证调查做好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公司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在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抢救,使生产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在安全防护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切实有效重大合理化建议,效果明显的。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或个人,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停职整改:
1、违反规定,允许无证人员操作特种作业的。
2、消防安全存在隐患,不报告、不主动整改的。
3、员工违章操作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忽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削减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或有防护措施不使用的。
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不及时报告,不保护现场,不协助调查,不妥善处理的。
对接到上级《整改通知书》逾期拒不整改的,除停业整顿外,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