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丰乐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减少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场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检查与巡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职责
1、市场的防火安全检查:由防火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参加,对本单位防火安全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
2、属下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由各部门消防安全员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3、重点要害部位坚持每天下班前对本部门防火安全进行巡查;
4、易燃易爆部位经常巡查(每天最少两次),并做好记录;
5、根据季节特点或特殊情况,由保安部牵头对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巡查。
(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的任务及分工
1、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重点部位的检查、巡查由场长、各部主管负责,发现问题或防火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
2、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巡查由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员或义务消防队负责;
第二条 在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中坚持五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检查的原则是:先重点、后一般、不放过死角。检查方法是:定期检查、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巡查相结合;一般区域与重点要害部位检查、巡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各部门实行自查、自纠、自改,重大隐患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条 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的具体内容:
1、查各级领导及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2、查对防火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单位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查危险化学品贮存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查用火、用电是否违章;
5、查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6、查有无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的现象;
7、查重大火灾隐患是否列入整改计划,做到“三定、一保”(定负责人、定安全措施、定整改日期,保证不发生火灾);
8、查一般火险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9、查有无对违章问题的处理情况;
10、查有无检查记录。
第四条 检查、巡查时发现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必须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一)须当场改正的: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
2、在具有火灾危险部位作业没有采取防火措施;
3、公共场所使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或插闭、疏散通道不畅通;
4、消防设施、器材周边堆放其它物品;
5、消火栓、灭火器材挪作它用;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7、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二)须责令限期整改的:
1、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2、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防火安全;
4、工作人员缺乏防火安全基本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
5、本岗位防火安全职责不落实;
6、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
7、违章进行室内装修、擅自改变原建筑结构;
8、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
9、其他影响防火安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第五条 巡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一时又无法整改的,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防火责任人作书面报告;公共设施存在隐患的,应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安全。
第六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