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落实临时消防水源,或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并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
2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并保持完好状态。灭火器具应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m2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30m2应配置两具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3现场动用明火(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等)必须经过审批,开具动火证;
三级动火作业的划分:
(1)一级动火
禁火区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的动火作业均属一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等属三级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施工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
5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6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的;
(2)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3)现场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危及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的;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安全的;
(9)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10)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7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8施工现场禁止随处吸烟,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