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流量不少于0.6m3/min。
2、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1)主副井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及清撒平巷、装载硐室内。
(3)主要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
(4)皮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隔50m一处。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20m以内。
(7)掘进工作面巷道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
皮带运输巷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
3、矿井进风巷道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和材料库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4、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5、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
6、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回风巷发生火灾时使用。矿井反风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戏计划应按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