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内容:
1、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以利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市所有施工现场均适用本规定。
3、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4、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5、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6、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应共同作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7、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