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A653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单位 social 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单位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4.1.2 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管理内容参见附录A。
4.1.3 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c)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e)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h)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j)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4 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应在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避免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 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6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