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0000000000市消防条例》和00《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主要指对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0000市机关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社会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依据兵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消防工作考核细则》予以考核。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结合年度防火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在30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0000市。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逐项细化并进行最后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结果经0000市防火委审定后,由0000市防火委办公室向各单位、各部门进行通报。
第七条 经0000市防火委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0000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