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级动火范围。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第三条 二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火。如船舶上已安装主、副机和驾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室,已进行舾装、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
第四条 三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如除一、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第五条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报《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审核,凡属船舶动火还须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报《二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消防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船舶动火还须经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第七条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动火作业人员填报《三级动火申请、审批单》,车间安全员落实动火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并签署意见,经车间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并向消防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掌握一、二、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划分和审批制度。3、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审批前对作业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4、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动火前检查、督促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5、审批时,安全措施要明确。
第九条 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包括动火前后),必须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灾时,有权停止明火作业,并立即向审批人员或主管部门汇报。4、熟悉消防常识,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常识。5、发现火灾,应积极扑救,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监督部门对明火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并且遵守明火作业看火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审批人员、看火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动火申请审批单有效时间:一级动火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天,二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三天;三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七天。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一切明火作业。外轮修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消防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