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冬季取暖用炉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用炉,根据矿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 使用明火炉取暖的各岗点,必须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持证按规定用炉,明确取暖用炉的使用管理责任人。凡无证私自用炉的,罚款1000元。不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的,停止用炉。
二、 严格安全防范措施,配置有效的灭火设施,禁止用汽油或其他油类点炉子,炉子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烟囱不准与易燃物接触,做到人走火灭。以上每项达不到要求罚款10—50元。
三、 积极配合地面安全监察科、保卫科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整改,否则取消用炉并罚款50元。
四 、因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包赔一切损失。
保 卫 科
201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