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在公司范围内施工、维修和其它方面的动火安全,本着“预防为主, 防消
结合”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在公司所属范围内动火作业,实行动火申报制度,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作业申报单》(具体形式见附表)。
二、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作业申报单》经过动火部门经理、设备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及动火人、监火人签字后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若需对公司内的大型设备及重点部位(含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及周围环境)实施动火作业,需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批准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凡在储存、输送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线上动火,应首先切断介质来源并加好盲板,在吹扫、清洗置换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的监火人由设备所在部门委派,各部门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的人作为监火人,其职责如下:
1.对动火地点的介质性质及周围的环境进行确认,对动火地点及周围环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防火、灭火器材。
2.动火作业过程中,在现场进行监护,并时刻掌握用火现场情况。若出现紧急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有权停止动火和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人员报告。
3.动火作业完毕后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30分钟后方可离开现场。
六、动火作业者的职责为:
1.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办法》。
2.严格执行《行业安全规定》。
3.严格按监火人的要求作业,做到“三不动火”(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申报单》
不动火,没有监火人或监火人不在场不动火,没有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不动火)。
4.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配合监火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七、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申报单》。
八、公司各级主管及动火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办法或动火有危险时,可要求立即停止动火并收回《动火作业申报单》,
九、生产技术部机修间为固定动火区,在正常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不需要《动火作业申报单》;但在其周围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不许动火。
十、一张《动火作业申报单》只限一处动火,不可一张《申报单》多处动火。
十一、本规定由总经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