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公司易燃、易爆物质在生产过程中大量存在的特点,为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2、禁火区禁止吸烟、动火,在禁火区域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按动火证的规定,经安全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
3、凡需在存过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动火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插堵盲板,可靠切断可燃物的来源;
(2)彻底清除内部可燃物和残渣;
(3)用水冲洗和蒸汽清扫,并消除死角;
(4)打开所有入孔、手孔及放散管;
(5)经取样分析,鉴定合格;
(6)动火周围的可燃物清除;
(7)准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灭火措施;
(8)办理动火手续,经安全部门批准。
4、加强火种管理,禁火区(包括席棚、木工、油漆间)禁止生炉取暖,禁止使用电炉、电烙铁,禁止放鞭炮、禁止熬炼,禁止使用喷灯。
5、在禁火区禁止用铁器敲打、撞击和用风镐开凿。
6、禁止任何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和粗苯、甲醇等化工生产岗位。
7、为防止静电产生的火花,凡输送和贮存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贮槽等都应装设良好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电阻应定期检查。
8、禁止用金属检尺和取样器;禁止用绝缘管件插入易燃液槽内进行移液体作业;禁止在装卸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测,应在静止后才能进行。
9、高大建筑物、设备和塔罐等都要安设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每年定期检查测定。
10、焊接动火的电焊地线必须接在最近的动火设备上,禁止用其他设备、管道做接地回路;以防止跳火引起非动火设备燃烧爆炸。
11、在设备、容器内动火时,禁止把乙炔气、氧气泄露在设备、容器内、以防爆炸。熄灭的气焊割炬不得放在容器、管道内。
12、生产工艺设备、严禁超温超压进行操作,防止跑、冒、滴、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禁止用粗苯、汽油和其他易燃油洗衣服、洗手、刷地板。
14、严禁将氧气瓶放在易燃、易爆物附近,应距火源10米以外。夏日禁止放在阳光下曝晒。
15、油类及易燃物堆放场所,应保持整洁,并根据其性质不同分别存放。
16、灭火蒸汽、消火栓,各种灭火器材应经常处于压力状态,确保好使。现场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