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范围
已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投用前,建设单位(申请人)需向原办理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未经审核的应首先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二、申办程序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申请人)向大队365消防服务中心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2.受理之日起,公安消防部门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3、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三、所需资料
承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委托办理消防验收业务的证明。并携带以下材料(纸质文字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
1. 填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限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6.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9. 加盖建筑使用和施工单位公章的竣工图纸,以及消防设计变更施工的审批、签字记录及其说明;
10.其他需要对照审查的材料。
四、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