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维护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表彰、奖励在施工中遵章守纪、避免或消除了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惩处安全意识不强、违章违纪、造成了人身、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塔山2×660MW坑口电厂(二期扩建)工程 脱硫系统EPC项目的各外协单位和个人。
三、职责
1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是整个工程最高安全管理及奖惩机构,重大的安全奖惩决定必须经过安委会集体讨论,安委会主任根据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施工(工作)的表现,有直接的奖励和惩处权,包括精神和经济的奖惩。
2 项目安保部、外协单位安全员是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有进行安全管理和考核的责任,有一般的奖励和惩处权。
3 各外协单位同样承担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的管理、考核与奖惩的责任。
四、奖励内容与形式
1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得力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或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上,具有开拓精神,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现场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
6)其它安全管理突出表现行为的。
五、安全奖励形式
发放一次性奖金、奖品、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和季度红旗。
1)对职工的奖励由各单位申报,由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考核;对专业公司、科室的奖励采取由基层单位、职能部门、安保部及分管领导共同推荐的办法;
2)申报或推荐奖励须填写安全立功奖励登记表;
3)安全奖励在1000元以内的由安保部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安保部考核,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由财务部门支付,其它形式的奖励细则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奖励不搞一刀切,平均分配,对连续实现安全目标,安全难度大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重点倾斜,以体现重奖的原则。
六、奖罚的内容与形式
1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惩罚:
1)根据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负有事故责任的;
2)未按规定穿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
3)擅自拆除、损坏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标志、脚手架的;
4)酒后上岗、违章指挥、特种作业无证操作,干扰安全工作正常进行的;
5)违反用电、高空作业、交叉作业、起重作业规定的;
6)违反防火防爆、消防管理、压力容器和危险作业规定的;
7)擅自摆弄、操作非本岗位的机具、车辆的;
8)违反工器具、机械、车辆安全使用规定的;
9)擅自把亲友、外来人员、小孩带入施工现场的;
10)其它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岗位安全工作规定、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
2 处罚形式:
处罚形式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罚款。作罚款处理时由安监部门、各基层单位负责实施。
1)对负有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要按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统计管理要求执行。
2)对违章人员的处罚作罚款处理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对屡次违章人员或违章性质恶劣的人员可加重处罚。对在工作中有碍安全行为,如酒后上岗、未戴安全帽进现场等应立即停止工作,责令其离开现场。
3)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屡教不改的违章人员,实行违章下岗,由各单位安监、教育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4)对发现违章作业不纠正、不制止者,特别是班组长应与违章者等同对待,给予处罚。
5)对违章的个人或集体作罚款处理时,应填写罚款单,给被罚款个人或集体回执。
七、管理要求
1 项目部与专业公司,在签订经济责任制合同及分配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安全奖惩的考核条款。
2 安全考核要根据各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于出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安全考核要及时进行,记入安全管理台帐。
3 安全奖惩的就兑现,要在分配中单独列出,便于进行考查和评比。
4 对于在安全管理中,纪律不严、组织不力,经常发生和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单位个人要给予重罚,处罚的内容按项目部《强制性处罚规定》执行。
5 凡参与本公司工程建设的外协单位,均属在本安全奖惩的考核之中。
6 附:《施工现场强制性处罚规定》
八、记录管理
1 安全奖励通知单由项目安保部部开具,由项目安保部和受奖励单位通时保存;
2 事故、违章罚款通知单由项目安保部和接受处罚单位同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