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有防爆设备检验资格证的人员验收,并挂有验收合格证,对下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应进行检查,未挂合格证的禁止下井。
2、调进矿的新电缆或热补后的电缆,绝缘电阻必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电缆严禁下井。井下电线、电缆必须具有阻燃性,并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合格证等,否则不得入井使用。
3、井下高、低压防爆开关,井上下高低压馈电线路的保护装置及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井下配电网路开关设备的校验,整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5--457条之规定。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供电设计要求。
4、“三大保护”齐全,确保灵敏可靠。任何人不得随意指挥或擅自甩掉保护装置不用。机电管理部门应及时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对井下电气设备过流保护进行整定。机电队要有值班人员对井下检漏装置每天上午9:30分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各头、面对使用中的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漏电跳闸试验,对电钻电缆进线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汇报调度室责成使用单位立即更换处理。
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6、井下电缆的选型,悬挂及连接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要求。做到无明接头,无毛刺、防松脱。电气设备不失爆。
7、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
8、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在二月份中旬以前对全矿地面机房建筑防雷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避雷器接地电阻进行测定并有记录。不合格的,督捉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9、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干净卫生,无积尘,无淋水。
10、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井下电话利用大地作回路。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综合保护装置。
11、井下使用普通型携带式测量仪表进行验电、放电时,必须实时监测巷中的瓦斯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1%以下时方可作业。
12、井下电气设备峒室处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所有拖动设备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13、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