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移动通信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行,降低潜在的火灾风险并防止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通信生产局房、通信生产综合楼、通信客服用房、生产管理用房、营销渠道用房、移动通信基站等移动通信建筑内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 移动通信建筑内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因违反本规定的要求而导致事故和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门是移动通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标准和规定,建立本企业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消防设施维护工作计划。 (二) 根据本规定的要求选择适当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三)负责消防设施维护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 (四)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监督、考核维护保养企业。 (五)依据本公司制定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建立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档案文件。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移动通信建筑内的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对下列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三)自动灭火系统; (四)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五)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 (六)防火门及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八)消防电梯、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九)消防供电和配电系统; (十)消防供水系统; (十一)建筑灭火器;
(十二)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
第八条 移动通信建筑消防设施应由具备消防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维护保养,从事维护保养的人员,应经过消防部门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持有所维护保养的自动报警、气体灭火等设备供应商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移动通信建筑消防设施应按照本规定中的维护周期、检查内容及检测方法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表格。
第十条 应建立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发现设备故障或非正常状态,应及时组织检测和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系统的,需经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在接到故障申报后,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产品供应商解决的,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对维护保养工作负责,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时不能正常使用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维护保养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用、租用移动通信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维护,应在租用协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消防设施维护工作的主管单位应按时向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消防设施的检测和运行报告,并承担由于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要求:
(一)消防设施的维护包括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和年终检测。日常检查由专业维护保养企业或消防值班人员进行,定期维护和年终检测由专业维护保养企业承担。
(二)移动通信基站内的消防设施每季度至少应进行一次巡检。
(三)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处臵故障和火灾报警。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对消防设施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暂不能处臵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五)消防设施维护企业应每年提供消防设施的年终检测报告,综合评价消防系统的性能及改进措施,并报安全管理部门确认。
(六)每年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通信生产局房、通信生产综合楼、通信客服用房、生产管理用房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检测,对不合格项及时进行整改。安全管理部门可采取邀请第三方检测等方式对维护保养工作进行评估。
(七)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应保障通信生产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通信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维护的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
(一)消防设施维护的周期性检测应依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消防设施维护的检测工具和设备,可参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装备的要求配臵。
第十六条 应建立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档案,档案应包含的内容:
(一)消防设施验收文件、消防产品及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
(二)消防值班室的值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
(三)消防设施检查记录、故障处理登记;
(四)年终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日常检查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表》和《消防设施年终检测报告》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超过生产企业规定使用年限的消防设施必须进行更换。
第三章 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十九条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一)日常查看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警报装臵的外观和运行状态;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CRT图形显示器的运行状态,每季度完成对全部设备的查看,并填写《消防设施日常检查表》(表一)记录查看情况。
(二)每月对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做报警功能试验,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和故障声光报警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打印机打印功能、火灾显示盘和CRT显示器的信息显示功能,并填写《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表二)记录检查情况。
(三)每季度选择部分回路进行报警控制系统模拟联动试验,检查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项功能以及对联动设备的控制和显示功能,试验探测器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5%;每季度要分别采用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方式检查联动消防设备的启、停以及报警控制器上反馈信号的显示功能;每季度对消防设备电源进行1~3次主、备电源间的自动切换,填写《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表二)记录检查情况。
(四)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模拟联动试验,检测联动控制和显示功能,并填写《消防设施年终检测报告》(表三)记录试验情况。
五)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使用两年后应进行清洗,以后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清洗并粘贴清洗标识。
(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日常查看报警控制器的显示数据,及时发现并处臵故障和火灾报警;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和故障报警功能及其自检、消音、复位等功能;每季度应对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报警控制器的电源、消防联动机柜电源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查看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及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天应如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四)。
第二十条 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一)日常查看探测器和显示器运行状态;用监控管理软件检查远程联网各分支系统的运行状态,每周完成对全部设备的查看,并填写《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检查记录》(表五)记录查看情况。
(二)每月检查电源工作状态,试验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检查采样管网是否松动、倾斜、破裂,采样孔是否有明显的灰尘积累或堵塞;通过编程器或监控管理软件查看火灾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原始气流及各采样管气流百分比读数以决定是否要对采样管和采样孔进行清洗,填写《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检查记录》(表五)记录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