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给予50-100元奖励。 1、 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2、 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表现突出的; 3、 对查明火灾事故有突出表现的; 4、 在消防工作中及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 改善消防基础设施方面有显著成效的。 6、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50-100元罚款: 谎报火警的; 当班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者; 长时间占用电话延误报火警的; 有意损坏消防器材、情节较轻的; 有意或故意阻碍报警和消防人员、车辆执行公务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的; 进入油气区人员不按规定着劳保护具的。 二、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长时间堵塞、占用消防安全通道; 2、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储存、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3、 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油气区等禁火区域的; 4、 在禁火区域擅自使用明火的; 5、 对批评和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延误、拒绝或者阻碍消防人员实施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情节较严重的; 7、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有意破坏火灾现场的人员,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三、各班组所管辖的消防器材,由班组长负责检查,兼职安全监督员经常督查,对于消防器材的外表要保持清洁卫生, 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防部门和站内领导的同意. 四、各部位的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进行更换和配备. 五、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要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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