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有得于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现场防火规定》,结合企业的情况,特制定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1、 七层楼(24米)以上登高焊、割作业;
2、 地下室焊、割作业;
3、 工地烧明火熬、割作业;
4、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资的场所;
注: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填写一级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审批范围
1、 在机修房临时进行焊、割、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存容器;
3、 24米以下的登高焊、割、用火作业;
4、 已竣工建筑进行修改的焊、割、用火作业;
注: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审批范围
1、 钢筋房、电焊房焊、割、用火作业;
2、 特殊工种冬季电器保暖;
3、 在工地临时搭灶烧开水、热水;
4、 其它无危险因素时用火;
注: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经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奖惩规定
1、 奖励:对在消防工作做出贡献者,对发现火警隐患及时消除者,对积极参加扑火者等,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物资奖励的记功,贡献突出者,报上级表彰奖励。
2、 惩罚: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动火或乱仍烟头,火种,造成火灾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纪律处分,如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