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安全由全体教职员工共同承担责任,每一个员工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义务。
(二)、消防领导小组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承担,实施消防管理、监督的职能机构。
(三)、凡在公司范围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的,由领导小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予以罚款等项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和认识态度责令当事人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1、因乱扔烟头或用电、用火不慎,发生火警或火灾,损坏单位或员工财物,损失数额不大的。
2、明火作业未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保管不善,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给予口头警告或罚款10元以下的;
(1)、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在允许吸烟的地方吸烟而不设烟灰缸。
(2)、擅自玩弄消防器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以下的;
(1)、擅自在办公室、仓库或工作场所、集体宿舍设炉生或,或使用电炉的
(2)、使用电热设备擅自离岗或班后不按规定切断电源、熄灭火种的
(3)、损坏消防设施、标志或随意挪用、改动消防器材位置的。
(4)、室内烧废纸杂物,乱扔烟头引起报警的。
3、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以下;
(1)、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并私自贮存使用这些物品的。
(2)、谎报火情的。
(3)、随意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发现火警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又不采取紧急措施临阵脱逃的。
(5)、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或擅离制守导致火警或火灾,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部门防火责任,由单位领导视情节以行政并经济处罚
1、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危害后果的。
2、对火灾事故隐瞒事实、不追究、不处理、“不上报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1、部门领导和安全责任人重视消防安全措施得力,没有发生火警、火灾的部门。
2、发现火灾后及时报警,积极扑灭、处理得当,减少火灾危害的。
3、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
4、对单位的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