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
(1) 焰火燃放工程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购自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严禁使用无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产品应当有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颁发的质量合格证。
(2) 运输燃放所需的烟花爆竹应当按规定申领运输证,承运单位凭运输证运输,并派专职押运员押运。在城区内运输的,要按照当地县、市公安局指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进行运输。
(3) 在燃放现场允许利用结构坚固、无火源、无人居住的房屋、工棚、车辆等作为燃放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储存保管点。
(4) 在燃放现场,储存保管燃放所需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燃放现场设专人看管。
2、严禁同室保管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
二、 安装作业的管理
(1) 安装作业前应对燃放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引起火灾的杂物。根据当天风向和现场地形,合理安排炮位和燃放点,并留出足够宽度的通道和燃放人员的安全检查停留位置。
(2) 在安装作业地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工作范围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当设置防护屏障。
(3) 进入安装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胸标或臂标。
(4) 安装作业时间内,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5) 装填作业前,现场技术人员应对发射装置逐个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炮筒的稳定性、垂直度,架子的稳定性、抗风能力,组合炮筒的简间距是否合理等。
(6) 装填作业应当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设计编组要求,将烟花爆竹准确装填进设计发射装置中。装填时应当将礼花弹提升2次,检查有无卡筒或弹筒间隙过大的现象。
(7) 装填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8) 装填作业后,由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按照技术设计方案进行检查复核。
(9) 燃放礼花弹必须一弹一筒,严禁在当场燃放作业中重复使用发射筒。
三、 燃放作业的管理
(1)从事安装、装填、点火等作业的人员均应持证上岗。未成年人、孕妇及老弱病残者不得从事燃放安装、装填、点火等作业。
(2)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着棉质工作服、棉质手套、戴安全帽、佩戴明显标志,禁穿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物。
(3)燃放作业人员应当保持精力充沛、头脑清醒,严禁酒后、睡眠不足或带情绪上岗。
(4)直接从事安装、装填、的工序必须轻拿、轻放,避免拖拉、碰撞、摩擦等操作行为。
(5)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燃放阵地。
(6)燃放阵地严禁烟火。
(7)燃放阵地必须按规定带好消防桶并备好水。
(8)远离森林区、易燃易爆品生产工厂、储存仓库;礼花弹下降范围内无易燃物。燃放场凌空无高压输电、通讯线路(航空)。影响航空航空的范围内。
(9)禁止在非承重建筑物顶、桥梁、水库堤坝、车船上燃放礼花弹或在承重建筑物顶、桥梁、水库堤坝、车船上等燃放直径超过8号的礼花弹。
(10)实施燃放作业时遇有下列情况,应停止燃放,待妥善处理经现场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a现场风向突然改变,严重影响观赏;
b风力超过6级或可能危及燃放区内设施和公众安全;
c大雨、大雾、大雷,以及其它妨碍燃放正常进行的情况;
d发生膛炸、低炸等致使缺陷三次或造成人员伤亡等意外情况。
(11) 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装填礼花弹。严禁擅自改变方法。
(12) 未点燃的烟花爆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补火。
(13) 指挥员未下达清场的指令,任何人不得进入场地清场。
四、燃放作业后的检查
(1) 燃放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指定专人看守燃放现场,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2) 发现盲炮或其它未引燃的烟花爆竹时,不得进行第二次点火,必须收集交专人看守,由作业单位现场技术负责处理。
(3) 发现有残余的未爆炸的礼花弹或其它部件时,应立即安排专人寻找和处理。
(4) 经现场指挥长检查确认安全后,燃放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五、 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
1、组织指挥系统
(1)组织实施焰火晚会,应设指挥部。指挥部设指挥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提任,统一指挥领导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职能组开展工作。
(2)根据燃放现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主办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车及消防器材。
2、安全警戒
(1)焰火晚会的警戒范围和时间、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时间、消防设备的设置地点和位置,由指挥部根据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及现场环境特点确定。
(2) 所有进入燃放现场的通道和入口区都必须配备人员警戒。
(3) 警戒人员应当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对讲机。
(4)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当按时上岗,不准在岗位上做与警戒无关的事情。在未发出解除警戒命令前,不准离开警戒岗位。
(5)指挥长收到确认安全报告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