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火工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部领导,安质部门审核后,在申请报告上签批认可,由物资部门填发料单作为结算依据。
2、 使用单位申请,应由使用单位领导、安全及项目部现场安全监督员签字后方可,如签字不齐全,不得申请报批。
3、 使用单位申请火工品的数量必须真实,严禁申请数量的随意性,如发生严重超量进行批准的,与实际不符的谁签批谁负责,如产生后果的追究责任。
4、 现场领取,必须按有效证件人到火工品存放保管库内领取,领取人必须是爆破员、押运员、安全监督员。
5、 库管员必须审核申请手续是否齐全,手续不全有权停止发放。
6、 库管员必须二人以上进行发放,并按申请如数发放,做好领取台帐,记录发放的数量及编码,并签字认可有效。
7、 严禁领用途中雷管、炸药同时出发或混用同一车辆运输到现场,无论采用人工搬运或车辆运输必须保证规定的安全距离。
8、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检验合格,无故障无安全隐患等要求,否则不得发放,运输途中严禁在集市、村镇内、学校等停留。
9、 火工领取运输到现场后,必须按申请数量进行点收并做好记录,点收应在现场临时保管员及项目部安全部门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记录必须把数量编码记录在册双方签字认可。
10、 爆破过程中现场必须做好爆破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录爆破的地点或里程详细位置、爆破物品编码及数量。
11、 爆破现场装药完毕后,应在各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清理点收,对剩余的雷管、炸药登记签认后立即在监督人员的陪同下退回库内,双方签认后方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