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防爆管理
(1)、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甲醇厂装置区、甲醇厂槽区、甲醇厂装车区、焦化厂焦炉地下室、焦化厂煤气净化区域、焦化厂综合油库、焦油厂原料成品槽区、焦油厂生产装置区、各厂配电室和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当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头、泡沫液消防系统、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2)、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3)、进入煤化工单位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制度,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吸烟。因生产需要明火作业时要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待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监护下按章执行。
(3)、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4)、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对各分厂的消防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②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③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④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⑤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⑧消防监控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⑨防火巡查情况。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落实厂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5)、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防火特点配备消防设施。
(6)、所属单位、各分厂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并进行挂牌编号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7)、消防器材的维修由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8)、各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其完好有效。
(9)、各单位责任本单位范围内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10)、所属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1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1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13)、? 一般防火规定
1) 禁止在厂区及生产场所吸烟;
2) 禁止在厂区用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须时应制定有效安全措施,经安健环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 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4) 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内。
5) 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6) 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收入铁制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
(14)、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5)、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机电部审核批准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6)、煤仓和原煤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 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 3)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
烟。
??? 4)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17)、禁止在装油或其它易燃液体过程中,将检尺或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用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18)、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19)、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20)、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着导电纤维服和导电鞋,或设置易于导出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等。
(21)、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或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条件改变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2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内,必须安装有符合安全的阻火器(车上司机人员不准吸烟),四轮车、电瓶车进出易燃易爆岗位工房内,必须经批准,必要时熄火推行。
(23)、易燃易爆区域的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气线路等,分别要取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
(24)、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三十米外进行。
(25)、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6)、对沾有易燃、可燃物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
(27)搬运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震动,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质。
(2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危险场所。
(29)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不得在高温管道和设备上烘烤可燃物。
3防洪管理
(1)、各级单位应建立防洪防汛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管理,切实做好防洪防汛工作。汛期一旦出现险情各级人员均有参加防洪救灾的义务。
(2)、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与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每年雨季前、雨季中要组织对全公司的“雨季三防”设施、设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储量、种类等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并严格督促落实。
(3)、每年3月份开始,各单位应对辖区的防洪沟进行检查、清理及疏通,保证排洪沟排水畅通无阻。对辖区的车间房顶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房顶杂物,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认真检查辖区关键岗位潜水泵的良好状态,如有问题及时联系管理中心电气主管进行送修或购置。对本辖区防洪防汛工作检查中,对于不能排除的险情及时通知安全办,由安全办进行协调处理。
(4)、 雨季中,房顶出现的漏水部位,单位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管理中心设备主管,由设备主管负责制定和实施补漏计划。
(5)、 预报有暴雨时,实业部防洪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工段领导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布置、安排防洪防汛抢险工作。
(6)、建立防汛物资盘点制度,对防汛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7)、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4、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2)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3)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4)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5)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6)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7)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8) 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高大建筑物,在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的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外部检查并测定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五欧姆。
(10)、有火灾爆炸危险厂房及车间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尾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并可与电器设备的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五欧姆。
(11)、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性能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