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木料场防火管理,预防木料场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木料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 80m,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木料场尽量采用全封闭场地管理。
(三)木料场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四)木料加工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
(五)木料场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不许安装取
暖火炉。
(六)不得在木料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
(七)生产需用的混合油或废油、砂轮机,必须与工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八)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清理一次粉尘,非专职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拆除、检修电气设备。
(九)木料场周围必须设置消防管路,每隔 50m 有三通、闸阀。(十)储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十一)在木料场场地醒目位置设置防火警示牌;经过场地或进入场地人员严禁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