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分厂、部门的防火防爆管理。
2.管理
3.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号码119.
3.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办理动火手续。
3.3全厂实行禁烟。
3.4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3.5工艺装置上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修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3.6放空管的出口处应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放空管最低处应碰接惰性气体(蒸汽)管接头。放空管高出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
3.7输送易燃物料时,控制适当的流速,避免产生静电。
3.8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
3.9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罐区,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3.10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挥发液体擦洗设备和衣服等。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容器内,由环保部门定期清除。
3.11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在专用仓库内。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清等易燃、可燃液体。
3.12易燃易爆场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3.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3.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15严禁在防爆区内拍照和使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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