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本公司的防火、防爆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消防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生产车间、油库、危险化学物品储存点、机物料仓库等各消防重点部位以及所有设在这些部位的间、室均为禁火区域,严禁烟火。
2 凡在上述部位确因生产需要动火的,须经审查批准。动火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
3 一级动火,须由要求动火的部门(车间)向行政部申请,行政部接到申请后派员到实地进行审查,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由申请人填写动火审批单报行政部审批,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开具动火许可证。
4 二级动火,由要求动火的部门(车间)向行政部申请,行政部亦应派员到实地审查后,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由申请人填写动火审批单,经行政部批准后,开具动火许可证。
5 三级动火,由车间或部门批准后行政部开具动火许可证。
6 行政部是公司防火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确定动火的等级和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
7 电工必须在固定的范围内操作,如确因生产需要到其他场地操作的,必须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操作,但对一级动火(油库、机物料仓库、危险化学物品储存点等区域)。必须当防火管理人员到现场经同意后方能点火、动火。
8 一级、二级动火,行政部必须派员到现场监控,现场所有人员务必听从安全监督人员的指挥。
9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强令电工无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对没有动火许可证的,电工有权拒绝操作和施工。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动火、明火的,将按国家有关的消防法规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如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