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总工程师和主管副部长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市公安局《关于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配合上级公安机关对从事涉爆人员进行爆炸物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严把涉爆人员的政审关及办证工作。
三、监督、检查涉爆使用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及单位领导对火工品管理研究布置情况。
四、对火药库人防、物防、技防及消防通信设备配备,有无超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领取使用等各类帐、卡、记录及爆破员工作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火工品退库、废旧雷(瞎)管回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每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漏洞,提出整改意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一般隐患现场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逾期没有整改的造成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