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7、各工种每完成一个施工段,都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