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来,环境管理的“八项制度”成为了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的主体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2.“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征收排污费制度:又称排污收费制度,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效、城市环境质量制定量化指标进行考核,评定城市各项环境建设与环境管理的总体水平。
5.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省长、市长、县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并作为政绩考核内容之一,根据完成的情况给予奖惩。
6.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的管理措施。
7.限期治理制度: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8.污染集中控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不同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分别以集中治理为主,以求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环境、经济与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