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废物的危害性来讲,包括有害废物或危险废物及非有害废物或危险废物两类。
我国对进口废物的管理规定主要有: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有《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止将国外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到我国内进行处置。如果需要进口该公约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险废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列入该公约的危险废物共有23类,主要包括:含氰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废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含有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钼、锌化合物的废物;石棉废物;废酚和酚化合物;醚类废物;废有机卤代化合物;废无机氟化合物;废金属羰基化合物;含有环芳烃废物;废有机溶剂;废卤代溶剂;废油和乳代液;从精炼、蒸馏、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废药物、废药品和临床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从焚烧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工业垃圾(如建筑施工垃圾等)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