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垃圾处理办法,旨在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
2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公司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所有船舶。
3 参考文件
3.1 MARPOL73/78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Ⅴ)
3.2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弃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4 定义
垃圾:系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5 职责
5.1 船长负责《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在本船的实施和培训工作。
5.2 大副具体负责船舶垃圾的日常处理工作,大副应征得船长同意后对外联系垃圾接收事宜。
6 船舶垃圾的防污染管理
6.1 船舶垃圾的存放与管理
6.1.1 船舶应备有密封良好的专用塑料袋和专用垃圾桶。
6.1.2 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6.1.3 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食品废弃垃圾。
6.1.4 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其他垃圾。
6.1.5 含有害或危险物质成分的垃圾和油污垃圾,应与其它垃圾分开存放,以便到港后办理接收。
6.1.6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提前向卫生检疫部门申请进行卫生处理。
6.2 航行中的垃圾处理
6.2.1 船上的任何塑料制品垃圾(包括合成纤维绳和渔网,各种包装用塑料纸、绳、袋、容器、捆扎啤酒罐的塑料环以及存放垃圾的塑料袋等)严禁在任何水域投弃,船上应专设盛放此类垃圾的容器。
6.2.2 距最近陆地25海里内,不得将漂浮物、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投弃入海。
6.2.3 距最近陆地12海里内,不得将食品废弃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一切废弃物处理入海。
6.2.4 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可将被粉碎且直径小于25毫米的食品垃圾处理入海。
6.2.5 在海上按规定的区域处理垃圾入海时,应将装存其它垃圾的塑料袋或其它塑料网具等收回,不得一起处理入海。
6.3 抵港垃圾处理
6.3.1 船舶抵港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6.3.2 抵港船舶禁止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
6.3.3 航行中未能处理或不允许处理的垃圾,抵港后应向港口申请接收处理。
6.3.4 凡含有危险、有毒等垃圾的品名、性质、数量应事先报告港口当局,经批准后方能处理。
6.3.5 垃圾接收作业时,船方与接收方应密切配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散落水域。
6.3.6 留存船上的塑料制品垃圾及其它垃圾,抵港申办接收后,应向接收单位索取收据或证明与《船舶垃圾记录簿》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6.4 机舱油污垃圾的处理
6.4.1 机舱产生的油污垃圾应集中装入专用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处所,并经常检查,防止发热自燃。
6.4.2 严禁将油污垃圾弃置入海。
6.4.3 油污垃圾可在航行中采用焚烧炉处理或抵港后申请港口接收处理。
6.5 培训与教育
6.5.1 船舶每季度定期学习《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以及主管当局的相关规定。
6.5.2 新上船的船员应及时进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与教育。
7 记录
7.1 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垃圾都应予以记录在《船舶垃圾记录簿》中。
7.2 《船舶垃圾记录簿》由大副负责记录和保管,每记录完一页后由船长签字。
7.3 《船舶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