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是手段,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应该在检查过程中或以后,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发动群众及时整改。
整改应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
“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厂;厂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
对于一些长期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应件件有交待,条条有着落。为了督促各单位搞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常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指定被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监察意见和监察指令,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分别情况处理。对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操作等,应当场劝阻,情况危急时可制止其作业,并通知现场负责人严肃处理;对生产工艺、劳动组织、设备、场地、操作方法、原料、工具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危及职工安全健康时,可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改进;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随时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装备设施,可立即查封,并通知责任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