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最终目的是通过检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大检查通常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标准,采取听汇报 、查有关资料、看现场的方式,对客体进行督察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分为行政机关独立检查及组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两种情况。
我国广泛采用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财富的积累程度和文明程度以及社会政治、法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安全生产法》就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行政职能部门必须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除了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外,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可以直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不断上台阶,强化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
其次,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是很高,企业发展参差不齐,很多企业没有能力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以更换设备、改造工艺流程,实现生产现代化,达到本质安全的目的。所以,必须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从而全面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素质。
第三,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变时期。这种转变导致:一是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蓬勃发展,中小企业增多而且分散;二是许多行业主管部门撤并;三是社会财富逐渐趋于集中;四是很多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等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这样的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就能够发挥其特有的功效,通过扎实有效的部署和检查,实现两种转型的顺利过渡。
第四,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正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各项管理制度、措施逐渐走向完善。只有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才能发现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有人之所以怀疑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必要性,主要是只看到事物的一个方面。同时也不否认,有少数部门的个别同志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确实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不懂业务,搞形式,走马观花地走一遭,给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留下了很坏的印象。这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不能就此否认现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必要性。
诚然,一切事物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素质的提高,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极大丰富,相信,总有一天安全生产管理一定会成为全体劳动者的自觉行为,那时,任何检查都会不合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