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并且要明确建立矿井防灭火责任制度,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防止和杜绝矿井火灾。
(2)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
(5)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上述油品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上述物品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的清洗剂。
(6)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8)在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区要有符合规程要求的防火设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d内进行永久封闭。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设计,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9)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井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如喷浆封闭等),并定期检查。
(10)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室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1)井下火区管理、监测以及启封火区的工作都必须有具体规定制度和措施,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