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布局要求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2.贮罐区的罐间距应符合要求。
3.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每个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有标明名称储存物品、容积、危险特性和灭火方法的标识。
4.阻火设施与呼吸阀储存甲、乙类油品(易燃液体)的固定顶油罐(贮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必须装设阻火器。
5.围堰、泄险与防护堤防护坦的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储存罐组应设防火堤或事故存液池,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6.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7.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8.压力容器各种承压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9.报警和连锁设施地上立式储罐设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设自动连锁切断进油装置。
10.消防设施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储罐外壁需设置环状消防冷却水管道及消防水灭火或消防汇沫灭火设施。
11.防雷设施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防雷接地。
12.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执着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13.防静电措施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14.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
15.在易燃易爆物质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6.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桩)。
17.槽车进入装卸区时,需戴尾气阻火器并与装卸区的静电接地卡连接。
18.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应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1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超限。
20.装运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水、防冻、防泄漏等措施。
21.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相应的防护衣、带防护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磨擦和撞击。
22.性制裁相柢触与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装混运。
23.危险化学品装卸前,能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对装有剧毒品的车辆,卸后能洗刷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