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实质是对单位的防火安全状况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进行实地的验收,其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火灾隐患超前防御,防患于未然。公安部61号令第25条和第26条都要求单位开展防火检查。因为这符合消防工作部门与群众相结合的具体要求,增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整体意识的重要措施,对促进企业消防安全,消除火灾隐患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开展本单位本部门的防火检查,是主抓安全的负责人必须研究的主要工作。
一、严格检查的程序标准
(一)检查的职责划分
开展防火检查,首先要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公安部61号令第6条和第7条分别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治理人在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各单位、各级、各部门以及各类人员的职责。
在进行防火检查时,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责任人负总责,消防安全治理人具体负责,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的原则进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各公司、分厂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四次;各公司、分厂的消防安全治理人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督促和指示;各公司、分厂的消防安全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自检、自查,天天不少于一次。
(二)检查人员的主体
集团公司防火安全检查应有集团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治理人负责组织实施,通常情况下,由公司消防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对人员的要求: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常识、消防技术规范以及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具有较好的把握。
对本部门、本单位(车间、班组)内部自身检查有本单位消防安全员进行,其安全员必须受过消防安全培训,把握一定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常识。
(三)检查的实施
在进行防火检查时,参加检查人员应填写集团公司统一印制的防火检查记录或防火巡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具体的登记,检查的记录应写明存在的隐患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和整改的时限。属于当场整改的行为应责令当场整改,有防火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门、车间、班组陪同检查人员登记、一式两份,一份由归口单位存档保管,另一份由被检查单位保管,作为年终考评的一项被查依据。
二、突出重点检查的标准
在进行防火检查时,应当区分检查的类别和重点,做到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果断处理,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属于当场整改的内容:
1、在禁烟、禁火场所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的;
2、违反规定使用电热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或其他违章用电的;
3、用杂物或其他物资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4、消防栓被圈占埋压的;
5、消防水带、水枪、应急照明等设施器材被挪作他用的;
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
7、防火卷帘门下堆放杂物影响正常使用的;
8、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9、消防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